师德教育专题学习

来源:党建风采 2021/11/17


师德教育专题学习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印发的《全省教育系统师德专题教育实施》的最新精神。电气工程学院开展师德专题教育活动。我校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自检”活动,现在来学习一下相关的文件。

第一个学习的文件是“六要”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政治要强,让有信仰的人讲信仰,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

第二,情怀要深,保持家国情怀,心里装着国家和民族,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关注社会,汲取养分、丰富思想。

第三,思维要新,学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创新课堂教学,给学生深刻的学习体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

第四,视野要广,有知识视野、国际视野、历史视野,通过生动、深入、具体的纵横比较,把一些道理讲明白、讲清楚。

第五,自律要严,做到课上课下一致、网上网下一致,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

第六,人格要正,有人格,才有吸引力。亲其师,才能信其道。要有堂堂正正的人格,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赢得学生,用真理的力量感召学生,以深厚的理论功底赢得学生,自觉做为学为人的表率,做让学生喜爱的人。

第二个文件是“四有”教师,主要内容如下:

1、有理想信念,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思想基础,体现了思想育人的导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教育作为百年大计之本,教师作为教育之本,首先要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纯洁性,而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2、有道德情操,这是教书育人的前提条件,体现了道德育人的导向。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个道德情操高尚的教师,他的学生也会是道德楷模。

3、有扎实知识,这是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体现了知识育人的导向。教师的职业就是教书育人,如果自己一瓶不满、半瓶晃荡,那是教不好学生的。扎实的知识,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作为教师不仅要教好学生,还要勤勉学习。

4、有仁爱之心,这是教师从事的职业所需,体现了和谐育人的导向。孔子曰,仁者,爱人也。教师就是人类社会灵魂的工程师,只有真心诚意地去爱每一名学生,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

第三个文件是“四个统一”,主要内容如下:

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

教师的使命在于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书育人二者不可分割,统一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实践过程之中。如何将教书与育人二者有机地结合统一,并落实到教学活动中,是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

言传身教、以身示范是作为一名教师教育学生的必备素质。言传与身教之所以相统一,是因为它们在教育功能上都具有知识教育、道德示范、人性陶冶等特点。“不教之教,无言之诏。”教师的良好行为和高尚风格即是不教之教,无言之诏,“不教之教”胜于“教”。

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

求学问道是教师的基本专业素质要求,要站在人民立场上,关注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掌握科学方法,在实践中摸索,勇于探索、善于回答时代提出的命题,彰显学问价值。关注社会不仅是学问的价值取向,也是学问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学术自由是所有一流学校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是科学文化繁荣的必要前提。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客观上能够为学者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早在1956年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此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

第四个文件——“四个引路人”,主要内容如下:

教师要做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即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1)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教师在关注学生成绩的同时,要引导学生锤炼品格,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格,让学生不仅当一名合格公民,更要当一名合格的炎黄子孙。同时,教师自身也要注重品格的锤炼。

(2)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教师自身要有扎实的学识,既能教给学生知识,又能教给学生方法,不仅要引导学生学什么,更要引导学生怎么学,还要引导学生不厌学,精益求精地学。教师要成为学生的引导者、帮助者、参与者。

(3)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教师要鼓励学生有创新行为,允许并包容学生在创新时犯错,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和实践,力争成为创新型人才。一个的老师要敢于让学生超越自己,要能够接受学生提出的新观点,新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4)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教育学生热爱祖国,是每位教师应尽的教育职责。教育学生要做一个对祖国、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要有大格局、大视野,不能仅仅思考自己,更要“达则兼济天下”。在老师的教育下,每个学生都有责任感,都有使命感,都有国家的荣誉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学习。

第五个文件——“三个牢固树立”主要内容如下:

1、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业务精湛、学生喜爱的高素质教师;

3、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作出贡献。

第六个文件——“十项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个文件——《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或部门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 高校发现教师存在第三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六条 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八个文件——《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及《中共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包括外聘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返聘人员)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发现、受理、初查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师德建设,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倾向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单位或个人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均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或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一般应实名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应予以受理。

第八条 对发现的线索或受理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查,并将初查报告提交至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初查报告应提出是否正式立案调查的建议。

第九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不予立案,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回复举报人。

第十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被举报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章立案、调查、审议

第十一条 对正式立案调查的案件,根据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成立调查组。

其中: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涉及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涉及宗教活动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涉及教学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涉及科研的,由科研处牵头;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举报人陈述及拟给予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报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处理或处分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在举报受理、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由调查组提出,经学校教学部门批准,可暂时中止被举报人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认定、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有害信息;

(四)在校园内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他教学相关工作,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歧视、侮辱、打击报复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违规使用教科研经费,或利用教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其亲属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亲属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其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视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行政处理:(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或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视情节同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二十条被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条款撤销其教师资格,或禁止其在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被举报人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以及涉及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拟给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行政处理、不涉及行政处分的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以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处理建议为案件处理决定。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程序,形成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并可视情节及影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处理决定中,批评教育由被处理人所在单位执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通报批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执行。处分决定的送达、公布及执行按照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或处分决定作出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

第五章解除、责任、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处理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能悔改错误,没有不当言行,表现良好,其所受的行政处理执行期满,自然解除;其所受的行政处分执行期满,按学校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解除。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资格或职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完整提供给学校人事处,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做出检讨。对于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故意隐瞒本单位、部门师德失范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