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学术信誉,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确保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
(二)对本人或他人的成果介绍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三)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编造、篡改原始数据。公开研究成果、数据统计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四)应当保证科研数据涉及者的合法权益。收集和使用人类受试者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收集和使用其他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信息时,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五)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须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六)在学期间以“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七)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八)自觉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想、研究方法或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所引用的内容已经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将外文成果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翻译、改写,作为自己的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五)买卖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撰写论文。
(六)妨碍学术评定。采取伪造或涂改的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能证明个人学术情况的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项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七)违反保密规定。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保密协议,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或取消相关奖项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经查实取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