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研究生管理 2025/12/08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为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企业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教学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专业实践严格执行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对各培养单位实践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包括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总体负责所属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与本单位对口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专业实践安排、实践过程的管理等。

第六条  专业实践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校内和实践基地双导师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制。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协商,统筹各实践基地的规模需求、专业需求等因素,制订专业实践工作计划。

第八条  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之前须与培养单位、实践单位、校内导师签订《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简称“四方协议书”)。

第九条  研究生应制订实践计划,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系统”中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后,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实践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为外出实践的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与校外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校企双方导师及时研讨并解决研究生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需定期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践基地联络人应对研究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实践基地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实践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践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按要求完成专业实践的任务,填写实践手册。实践结束后,按要求撰写实践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并由实践基地和学校导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完成实践任务后,经实践基地同意后回培养单位报到,并提交专业实践材料于培养单位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培养方案及本办法制定专业实践工作要求及实施细则,及时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